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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南丫北段公立小學家長教師會

<會章>

一、會名

中文名稱:南丫北段公立小學家長教師會

英文名稱:northern Lamma School Parent_Teacher Association

 

二、會址

學校地址

 

三、宗旨

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四、會員

1. (1)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為家長會員

(2)本校現任校長及副校長均為當然會員

(3)本校現任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2. 家長會員有選舉及被選幹事的權利,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3. 當然會員及教師會員不能投票選舉幹事。

4.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當然會員及教師會員除外)的義務。

5. 家長會員在獲得接納為本會會員後兩星期內,須繳交會員年費。當然會員及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6. 除繳交會員年費外,家長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任何金錢資助。

7. 本會不會退還家長會員已繳交的會費。

 

五、組織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幹事會」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幹事會」處理。

3.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召開,幹事會因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通常安排在學年開始時進行。會上,上屆主席須就本會在上學年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主持應屆幹事會選舉,以選出應屆的「幹事會」幹事去執行會務工作。

5. 幹事會在接獲最少五名會員提出列明討論事項的書面要求後,亦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信須於開會前二十天送交各會員。

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不少於三十名會員。

7. 「幹事會」由十一名幹事組成,其中六名家長會員,五名教師會員。

8. 「幹事會」的卸任幹事,可提名家長會員競選新一屆幹事會幹事。

9. 學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校長指派適當人選加入幹事會,並在「會員大會」上確認。

10. 新、舊「幹事會」應於「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確定各選任幹事在新一屆幹事會的職責:

(1)主席(家長會員)

(2)副主席(家長會員)

(3)秘書(家長會員)

(4)助理秘書(教師會員)

(5)司庫(家長會員)

(6)助理司庫(教師會員)

(7)康樂及福利(家長會員和教師會員)

(8)聯絡(家長會員和教師會員)

11. 所有幹事的任期均為兩學年,若有中途離任者,則由六位當選者後的第七位最高得票者出任補缺。

12.「幹事會」有權增選幹事,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13. 「幹事會」有權為任何突發性的事件,增選幹事擔任顧問,以執行處理

工作。

14.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幹事會」的幹事。

15. 在會議中,若贊同及反對的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16. 幹事會的所有幹事均為本會的義務工作人員。

 

六、財政

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會務各項開支。

2. 司庫須於每次「幹事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 「幹事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收入,存放在以本「家長教師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內。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除要蓋上本會的印鑑外,亦須由家教會的下列幹事中的任何三位幹事簽署,方屬有效: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康樂及福利等。

4. 本會如有欠債,則「幹事會」的幹事須負上責任。

 

七、核數

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八、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經由「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的家長會員通過。

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解散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家長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參與該次會議的家長會員的議決去執行。

 

九、家長校董

認可家長教師會可提名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數目的當選者,給予該校的法團修訂於 2014.1.23 

校董會,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須視為校董

看待,除投票權外,替代家長校董可享有各方面的職權。惟除非家長校董不

在場,或當時該校並沒有家長校董,否則替代家長校董不得投票議決事宜。

替代校董需要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但除特定情況外,在計算會議的法定人

數時,不會計算他們在內。

1. 候選家長校董的資格:

(1) 必須是有關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2) 候選的家長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3) 候選的家長沒有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有關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

(4) 認可家長教師會主席不可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

2. 投票人資格:

(1) 必須是有關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2) 如某教員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他便有資格投票。

(3) 合資格的投票人有均等的投票權。

(4) 家長教師會應按家長數目分發選票,而不是按家庭數目分發。即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

3. 選舉安排:

(1) 有關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2) 認可家長教師會須留意選舉候選人及投票人的資格。

(3) 在選舉中,學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須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4) 選舉須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5) 選舉的制度須是公平而透明。

4. 填補臨時空缺:

(1) 如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任期內離校,其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家長教師會須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5. 校董的罷免:

(1) 如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合繼續出任校董,可通過決議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罷免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2) 通過決議的方式,須與選擇校董的方法相類。

 

 修訂於 2014.1.23